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职人员是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即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包括专职传道员和义务传道员;义务传道员通常称“义工”,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三)坚持三自原则,能引领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
(五)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为大多数信徒所爱戴。
教职人员的认定,不以是否接受教会工资为条件。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牧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
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
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教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长老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教会工作经历,受过一定正规神学教育或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至少一年时间的培训。
传道员(包括专职传道员和义务传道员)须有五年以上信仰经历,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在受洗两年后方可。
传道员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或必须经过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基督教两会培训班一至二年培训合格方可。
未按立圣职的神学院校毕业生,按传道员予以认定。
第五条 教职人员的认定组织:
牧师、教师、长老由省基督教两会认定;传道员(神学生、专职传道员)由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认定。
义务传道员较多的地区可由市级基督教两会委托所在县级基督教两会认定;没有县级基督教两会的,由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认定。
第六条 教职人员的产生:
牧师、教师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经所在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基督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审核。
长老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经所在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同意后报省基督教两会审核。
专职传道员须经所在堂、点组织推选,经当地基督教两会报所在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审核同意;义务传道员须经所在堂、点组织推选,经当地基督教两会审核同意。
祝圣主教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按立牧师需一位主教和至少两位牧师共同按手,或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教师至少需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至少需牧师、教师或长老三人参加按手,其中一人必须是牧师,且由牧师主礼。
圣职的按立仪式一般由认定该教职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其中长老的按立仪式也可委托该教职人员所在设区的市基督教两会组织。
未按程序审批,圣职按立无效。
非圣职人员不得主持圣礼。
传道员和执事不是圣职,经认定、备案后由县级基督教两会宣布和派立。
第八条 被认定的教职人员(包括专职和义工),20天内应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相关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发给全国两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经认定及备案的教职人员在相应的媒体(《会讯》)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如果参与讲道,应按照义务传道员的条件或要求由县级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
第十条 神学院校和培训中心的老师如参与讲道,应经相关的教会报所属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神学院校和培训中心的老师如要按立圣职,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教会规章”产生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应履行“教会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依据“教会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违反本办法和“教会规章”有关规定;
(三)严重行为不端;
(四)散布异端邪说。
第十五条 对教职人员的惩处
牧师、教师的惩处由省基督教两会提出;长老的惩处由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提出并申报省基督教两会。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传道员的惩处由设区的市级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的惩处由县级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
第十六条 对教职人员作出撤销或暂停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作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在相应的媒体(《会讯》)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县级基督教两会在每年的1月底、设区的市基督教两会在每年的2月底、省基督教两会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将认定的教职人员人数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基督教两会会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基督教两会会务会议负责解释。